一、考生材料
1.身份证。审查原件,须为有效期内的身份证。
2.户口页。审查原件,须为外省户口。
3.学籍。审查证明材料,须为我市高中阶段学校学籍。
4.连续两年就读记录。审查统一制式证明,须审核(经办)人签字,加盖公章。注意:考生需在我市学校有连续两年就读记录。在其他地市一直就读的和在我市学校不满两年的不符合报名条件。
二、监护人材料
1.户口页。审查原件,须为外省户口。与考生在同一户口本,监护关系明确。否则,须提供证明监护关系材料。
2.居住证。审查原件,须为我市有效期内(报名截止前)的正式居住证。
3.就业创业证(就业失业证)。审查绿色纸质证书或电子证(有其一即可)。如监护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无法开具就业创业证,须到当地人社部门(或服务中心)开具务工情况有关证明(见附件)。
4.监护人与考生的监护关系证明。如监护人与考生不在同一户口本或监护关系不明确,须提供出生证明、亲子鉴定、或法院、公安部门、居(村)委会开具的监护关系证明等材料。
附件: